民间借贷不当处理借条应如何定罪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1:48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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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借条是重要证据,不当私自处理,可能会犯罪,甲于2006年10月潜入乙家,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拿走一张借条。该借条上详细记载了丙借甲10万元,并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的事实。甲根据借条上的记载,于还款期限前找到丙,与丙商定,以3万元的价格将借条转让于丙。丙得借条后将借条销毁。甲因为借条的丢失,丙拒不归还,没有收回借款。
案件的发展就是如此,案例中,乙将钱借给丙后,丙就负有在还款期限到达时,返还借款的义务,如果约定利息,丙还负有给付利息的义务。在还款期限到达前,丙可以保存、使用借款;如果乙因为一定原因,将一笔钱存放在丙处,丙一样负有在保存期满返还的义务。
但是本文出现的这种情况有特殊在,从民法原理上看,货币是种类物,而非特定物。因此,在保存期满后,丙既可以将乙的钱原封不动地返还,也可以返还自己所拥有的等价值的钱。换言之,即使是乙将货币交给丙代为保存,丙在保管乙的货币期间,也可以使用乙交付的代为保管的货币。可见,无论是代为保管货币还是借款,丙在一定期限内,都享有对货币的占有和使用权,也都负有在期限届满时,返还货币的义务,乙都享有期满后的货币返还请求权。
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如下,差别在于,有息借贷产生利息问题、有偿保管产生保管费用问题。但这种差别不影响二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为权限。不难看出,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,乙事实上都处于丙的货币保管人的地位。综上,丙处于被害人财产保管人的地位,本应积极履行自己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。但丙却利用甲盗窃行为形成的便利,与甲合谋销毁了借条,并进而赖账,阻碍乙对于借款请求权的行使,构成侵占罪。